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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审批

    邮寄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取相关证单:
      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邮寄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名录》(详见本章第八节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详见本章第八节附件3)所列物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检疫审批许可证。
      2、邮寄入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收件人应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检疫审批许手续。
      3、邮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必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以及粮食等植物产品入境的,必须到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许可并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5、邮寄属于《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商品、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出入境物品或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方可入境的物品,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并补办有关手续。
      6、邮寄食品、化装品出入境的,需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7、邮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化装品进境的,应提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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